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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论谈

错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该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2009年抵扣一设备进项税款10万元。但2012年税务部门检查发现该设备不符合抵扣条件,提出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分别以企业自查或是以税务局查补两种方式,处理结果是否会有不同?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第十七条规定,“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再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若不属于以上情形,仍可享受。即若以企业自查方式查补税款,税务机关一般不再进行偷税认定及处罚,仍可享受。

但若是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认定为偷税的,不得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