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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论谈

2012年消费税常见问题解答

1.总公司在大连,在国税有消费税税种,近期在大连不同区又设立几家分支机构,请问分支机构的消费税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2.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还需要交消费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不需要交消费税。

3.总公司在国税有消费税税种,近期在大连不同区又设立几家分支机构,请问分支机构的消费税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4. 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还需要交消费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不需要交消费税。

5.总公司在国税有消费税税种,近期在大连不同区又设立几家分支机构,请问分支机构的消费税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6. 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还需要交消费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不需要交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