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注税论谈

税法对交易价格偏低的限制

工业及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时,对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如果无正当理由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