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经济发展的红利和相当一部分财富累积到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价值中,这些巨额的资本增值形成了我国非常重要的跨境税源。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一般规定,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财产需要缴纳所得税,而间接转让不需要。一些纳税人出于避税的目的,将直接转让我国财产的交易包装成间接转让交易,从而规避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
上述负责人表示,公告在规则上的变化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交易对象价值构成、功能风险、经济实质、交易的可替代性等合理商业目的判断因素,使反避税措施更加聚焦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避免对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错误使用反避税条款。二是引入了多条安全港规则,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遵从负担,另一方面也给不是避税行为的商业活动提供了确定性。三是将强制信息报告义务修改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主选择报告信息,减轻了税企双方在资料提交审核环节的负担。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通过全球化的经营模式和复杂的税收筹划规避纳税义务,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已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此次发布公告是税务总局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G20)”税改、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最新举措,也是一般反避税规则在间接转让中国财产交易方面的具体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