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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论谈

企业自查发现以前年度取得虚假发票是否按新《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关于在以前年度取得虚假发票是否按新《发票管理办法》处罚问题。具体情况如下:陈女士所在企业在自查账目时发现公司在2008-2009年度账目中的原始报销凭证存在问题,主要是员工取得用于报销入账的出租车定额发票为虚假发票。

纳税人了解到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可以对使用虚假发票作为入账凭证行为进行处罚,但2010年国务院对《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新《发票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对使用虚假发票作为入账凭证行为的处罚较旧《发票管理办法》更为严厉,处罚金额更大。

纳税人表示虚假发票是在2012年查账时发现,但取得发票的时间发生在2008-2009年度,鉴于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力度差异较大,为遵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纳税人向税务有关工作人员咨询,希望能得到明确答复。

解 答:

经有关工作人员查阅相关文件,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发票管理办法》加大对使用虚假发票入账的处罚力度显而易见。

有关工作人员建议,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在2008-2009年度,应按当时适用的政策,即按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