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气单位给用户免费安灶具如何纳税
问:我公司是销售天然气的单位,同时进行煤气管道安装和灶具安装(灶具为我单位外购,未向用户单独收费),只是一次性收取安装费。灶具是和安装收入分开核算,应分别缴税,还是按混合销售行为统一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提供外购的灶具并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你公司为销售天然气的单位,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你公司从事煤气管道安装,属于提供“建筑业——安装”营业税应税劳务。提供管道安装、安装灶具并免收灶具费属于兼营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从事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管道安装营业额和灶具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