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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论谈

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暂估的探讨

随着营改增的深入,与企业不断探讨中的现实问题,近有关于暂估入库或费用时,由于事项发生,但发票未到,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抵扣,或未认证的事项,这是在现实当中普遍发生的事项。但如何处理确是带来困惑。

查阅了一些网络上的资料,多数的观点认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与企业损益无关,建议只估计未含税金额的成本或费用,而不进行对应增值税的估计。如企业购入存货100万,商场明确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7万,则在事项发生的当月,发票未取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在财会字[1994]31号财政部《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中曾有过类同规定:

2.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是否要暂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可只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帐。

尽管增值税是价外税,但体现在企业的层面,仍需核算往来款项,以及计算未来抵扣的权利,这是一个完整的信息与内部管理的需要。因此我们倾向于还是在会计核算层面体现这种抵扣的权利,特别是内部集团间交易的彼此账务的核对。

由于相关制度与准则没对核算提供有指引作用的核算方式,实践当中有“待摊费用(新准则没有单独科目)”,“其他应收款”,以及“应交税费-增值税-待抵扣税金”等方式,不一而足。尽管与科目常规的理解有所异样,但是这种中间科目的管理,也有被迫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