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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论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如何计税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
  
  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税税率为6%.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增值税税率为零。
  
  增值税征收率为3%.
  
  试点纳税人混业经营如何确定其税率或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如何确定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如何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不符合规定,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本条所称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启动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启动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取得的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项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哪些情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试点纳税人在销售额中扣除价款,应取得哪些合法凭证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和开票有误等情形,销售额如何确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