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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论谈

取得异地房地产租赁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问:北京的企业出租位于山西省某市的房屋,开具了北京市服务业发票,是否属于票据不合规,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的企业出租位于山西省某市的房屋,开具了北京市服务业发票”,属于票据不合规,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