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注意公益捐赠税务处理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从事慈善事业,参加公益活动,积极捐款捐物。由于主导企业慈善活动的是企业家,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多,因而容易做了好事却产生税务风险。笔者提醒,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应特别关注以下四个问题。
首先,公益性捐赠不一定能够全额在税前扣除。不少企业家认为,国家对公益性捐赠有优惠政策,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实际不是这样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限额以内,可以全额扣除,若超出了税法规定的范围,则超出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当然也有例外,企业对汶川、玉树、舟曲灾区和对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活动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不受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但这是特例。
其次,公益性捐赠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来进行。现在很多企业向受捐助对象直接捐赠,一方面是因为直接捐赠可以免去许多中间环节,省时省力;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公益组织尚不成熟,不少企业不信任公益组织,更愿意自己把捐赠的财物直接送到受捐助对象手中。但企业这样做是有税务风险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因此,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再次,亏损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在每年汇算清缴中都能发现,有些企业是亏损的,但是还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须进行全额纳税调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一条均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由于亏损企业利润总额小于零,因此其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对此,会计上也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因此,企业捐赠应量力而行。当然,这也有例外。企业对汶川、玉树、舟曲灾区,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不受企业盈亏的限制,即使亏损也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最后,非货币性捐赠应视同销售。现在很多企业喜欢实物捐赠,但实物捐赠会涉及视同销售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非货币性捐赠应分解为视同销售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结转视同销售成本,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处理,即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因此,企业进行非货币性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不少企业认为,税法对于非货币性捐赠过于苛刻,这是因为非货币性捐赠将带来公允价值的确认、捐赠物品的质量、接受单位的保管等一系列问题。
综上所述,在汇算清缴中,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要特别关注其税务处理,以避免做好事反而产生税务风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