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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论谈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确保政策制度统一,促进我省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安徽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r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10月23日正式发布。随着形势发展,《办法》中部分条文规定或表述与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对全省各级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查找是否存在没有文件依据或文件依据已失效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鉴于此,经会商安徽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决定制发《公告》,对《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完善《办法》的制定依据

《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表述更简洁,概括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等规定。

(二)调整保险机构扣缴税款登记办理方式

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新设立登记的企业领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由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进行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对于保险机构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可以在办理保险机构登记信息确认后,只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三)完善机动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经省政府批准,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继续执行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皖财税法〔2021〕1089 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因此,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等六类机动车的适用税额依照《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皖财税法〔2021〕1089 号)所附《安徽省部分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他机动车的适用税额依照《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修订)所附《安徽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执行。

(四)调整完税凭证开具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适用税收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船税完税凭证时,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和保费发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不再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五)增加免征车船税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增加了一项免征车船税政策: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为方便纳税人实际享受优惠政策和保险机构执行,增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享受免税优惠的认定依据,纳税人在办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交强险,保险机构可据此直接认定。

(六)删除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的认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二条规定,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同时不再发布《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将根据被保险机动车的信息自动判断是否属于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

(七)调整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管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缴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对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管理进行了相应调整。

1.保险机构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保险机构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代收代缴手续费。

2.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代收代缴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八)调整保险管理部门的表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保险管理部门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

三、《公告》的具体施行时间是哪天?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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