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固定资产评估作价出资要缴所得税吗
问:我公司拟将电站评估后投入一个全资子公司,增加其注册资本。我公司拟按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没有资产溢价,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a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将电站用于对子公司增资,电站所有权属将变更为子公司。你公司应视同销售电站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相应的电站成本、税费等可按规定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你公司以电站对子公司增资,取得子公司新增股权。新增股权应按电站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综上所述,你公司电站的评估价若能真实反映电站的公允价(市场价),你公司用电站增资,没有取得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股权的成本也以电站的评估价为基础确定。
若该评估价不能真实反映电站的公允价(市场价)。你公司与子公司属于关联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确定你公司电站转让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