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计提减值后,存货出售,汇算清缴怎么填报表
存货计提减值后,该部分存货又出售了,其所对应的减值也一并转到主营业务成本里了,那有汇算清缴填资产减值备(附表十)的时候,要在转回里填数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该准则第十九条还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虽然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但因此而导致的存货账面价值下降,当期利润减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法并不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即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也就是说,按照税法的规定,资产的减值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即其计税基础不会因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从而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新旧税法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等。纳税调整处理时,将本纳税年度,会计账面上计入会计利润的准备金部分全额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额=本期计提额-本期转回额
正数为调增,负数为调减。
2、会计处理
发出存货结转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也就是说,发出存货,存货跌价准备也就是转回
3、结论
假设只有转回额,调整额为负数,也就是为调减。
例1
假设存货原值 1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20万元,出售12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收和其他因素:
借:银行存款 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借:存货跌价准备 2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0
会计利润:120-(100-20)=40
税法利润:120-100=20 (存货原值 100万元是税法允许抵扣额)
调减:40-20=20
例2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采用成本与变现净值孰低法对存货进行期末计价。2009年生产的一批A产品的账面成本为4000万元,市价持续下跌,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无回升的希望。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状况确定的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分别为:2009年末3200万元,2010年末3800万元。2011年1月25日全部对外销售,不含税售价4100万元,全部款项收存银行。假设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09年~2011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均为10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009年33%,2010年开始改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2009年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000-3200=80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800
贷:存货跌价准备800
纳税调整:2009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
2.2009年度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1000+800)×33%=594(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4000-3200)×33%=264(万元);
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594-264=33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330
递延所得税资产26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94
3.2010年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000-3800-800=-600(万元)。
借:存货跌价准备600
贷:资产减值损失600
纳税调整:2010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
4.2010年度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1000-600)×25%=1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4000-3800)×25%-264=-214(万元);
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100+214=31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31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
递延所得税资产214
5.2011年1月25日销售产品
借:银行存款4797
贷:主营业务收入4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97
借:主营业务成本3800
存货跌价准备200
贷:库存商品4000
纳税调整:2011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6.2011年度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1000-200)×25%=200(万元)。
资产负债表日该项存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0,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原已确认的的该项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予全额转回。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64-214=50(万元)。
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200+50=2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
递延所得税资产50
如果把2009年~2011年三个会计年度作为一个完整过程来看,通过上述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后,按照会计准则核算和按照税收法规调整的结果,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所得税费用与应缴所得税额也是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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