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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论谈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范处理

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退休职工的费用。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3.职工劳动保护费。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5.职工的学习费。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即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

  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

  税收征管要求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单独设置账册。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这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册,将员工福利归集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企业也可以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但核算比较复杂。对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但并不影响查账征收的管理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上认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会计上确认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一致。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不一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

  职工福利费支出需凭合法凭据列支

  有关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解释,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费用就可以凭合法凭据列支,属于合理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则不需要发票。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对外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如果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将跨年度的福利费发票落实到位,一旦被查实,就得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并补缴相关税款。

  核算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要准确

  企业不按照开支范围核算现象较为普遍,比如把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在其它会计科目中列支,像企业食堂人员工资、食堂房屋设备的修理费等直接在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专用车辆的修理费、燃油费、驾驶员工资等支出直接在成本、管理费用中列支。也有把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的现象,最典型的是不少企业把应该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礼品、食品、茶叶、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支出,作为企业内部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这样只要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就能全额税前扣除,若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则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限额扣除。有的企业,还把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费用如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代缴的社会保险金个人承担的部分、企业领导个人消费的费用等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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