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货物、劳务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汇总
1、企业开采并销售天然水,需要征收增值税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企业开采并销售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一、征税范围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购买期货交易时需要征收增值税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企业购买期货交易时需要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征税范围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三、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3、供电企业收取的并网费需要征收增值税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供电企业收取的并网费需要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文件规定:“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4、企业是一集团公司现要进行资产重组,将其下设一个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转让给另一分公司,涉及到增值税吗?
答:符合下列文件规定的情况,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5、企业是销售电梯的厂家,合同约定,定期对销售的电梯进行保养和维修,这部分产生的收入还需要征收增值税吗?
答:符合下列文件规定的情形需要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文件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6、大部分饲料都是免税的,花生粕是征税饲料,还是免税饲料?哪些粕类是征税的?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花生粕属于免税饲料;除豆粕类征税外,其他的粕类是免税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7、污水处理企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的规定:“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8、我开了一个文具店,主要以销售办公用品为主,同时还附带销售集邮商品,请问销售集邮商品还需要征收增值税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文具店对外销售集邮商品需要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一条的规定:“ 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9、黄金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问题》(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10、企业在“三包”期内为用户更换配件收取的修理费,还需要征收增值税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您企业在“三包”期内不是免费为用户更换配件,收取的修理费需要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3]26号)的规定:“对企业为用户提供‘三包’服务,如在‘三包’期内免费为用户更换备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三包’期外收取零件款及维修费的按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11、企业想将自己的厂房及厂房内的一些设备转让,请问需要如何征税?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企业就销售设备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销售厂房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12、我公司与购货方签订销货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货物也未实际发出,请问我公司收取购货方支付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您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而您公司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3、农业生产者外购树苗用于销售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自产树苗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外购树苗中属于种苗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树苗就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4款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
14、我是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但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文件执行到2010年底,请问2011年我还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您企业2011年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九条规定:“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15、某公司准备在本地开办一家矿泉水厂,对矿泉水、纯净水是否比照自来水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矿泉水、纯净水不属于自来水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三、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16、销售的农用三轮车是否属于“农机”,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如果是从事批发、零售农用三轮车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但如果是生产销售农用三轮车的企业,则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4款规定:“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